东莞市数控刀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东莞市数控刀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 Dongguan Numerical control Cut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DN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刀具及其相关产业链中的企业、院校等机构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和省、市政策,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团结会员塑造东莞刀具行业品牌形象,促进全市刀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在企业之间、校企之间、政企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主要职能与业务范围如下:
(一)建设产业交流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国内外可利用资源,加强企业之间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交流,协助企业引入先进的思想理念,促进营商模式、企业管理、制造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与改善;联系政府部门,并协助政府落实产业政策和政策引导性重点扶持措施。
(二)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提升行业素质,以增强刀具行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使之成为在全球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刀具研发具、设计、生产基地。
(三)拓展国内外市场。有目的地组织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展示、考察交流活动,推广东莞刀具行业的企业、产品及技术,提升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同时,协调企业的社会行为,倡导行业与企业自律。
(五)优化行业内协作。推动本地企业之间加强资源互补、高效协作,打造健康的刀具产业生态圈和价值链。
(六)促进产学研合作。扩大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与效率。
(七)协助行业人才培育。推动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开展重点专业的人才培育工作。
(八)做好信息与宣传工作。开展产业调研,举办会刊、网站,建设产业信息库,向政府、社会和业界传递本行业资讯,宣传先进企业、产品及技术。
(九)推动跨界合作。加强与金融、互联网、现代物流等产业的沟通与研讨,引导企业把握现代产业发展趋势,增强产业发展的未来空间意识,探索新的发展结构与模式,在跨界合作甚至融合中发掘并形成新的经济生长点。
(十)开展有益的文化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研究、公益机构,
并由该机构委派代表人担任实际职务,履行协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三)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证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申请人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提供符合入会资格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入会申请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七)获得本协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可对与协定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五)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合法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履行本协会授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的标准:0.1万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5万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0.8万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监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及重点工作计划;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及协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秘书长以及协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报酬;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推选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口碑及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副会长一名;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并为当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各界人士和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四条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各界人士担任本协会的顾问,为本协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督协会年检报告的制定并依规签字;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和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对严重违法或违章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除名的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或监事长对损害本协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包括:
(一)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捐赠,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协会事业发展;本协会财产以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法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年检。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举办大型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行业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之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 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